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怎样的?
我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听说案件要去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我不太清楚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想了解下什么样的案件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它管辖表述正确的内容到底是啥样的,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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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围。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明确了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分工。 在民事案件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就是那些涉及外国因素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比如当事人中有外国人,并且案件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质严重,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为刑罚较重,为了保证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也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一审。 在行政案件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案件的影响和复杂程度相对较大,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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