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证据包括哪些?


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里,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级别法院管辖案件的证据种类基本是一致的,但是这些证据都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才会被法院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这些证据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讲述案件的经过和自己的主张等情况。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说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信件、发票等,它们上面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某些事实。例如一份买卖合同,能证明双方关于买卖物品、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比如在侵权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它的损坏状态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可以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录音可以记录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内容。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今很多交易和沟通都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需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比如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路人,他可以向法院描述事故发生时的情景。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就是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比如在房屋质量纠纷案件中,法院派人对房屋现场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看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和民事诉讼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特点,例如增加了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证据类型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大体相同,只是多了现场笔录这一类型,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总之,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中,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来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