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案件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这些特殊情况。 首先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里所说的身份关系,指的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像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例如,配偶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想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一个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原告很难去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方下落不明多年,另一方要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还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强制性教育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收容教养等。被采取这种措施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到其被采取措施地起诉不太方便,所以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在特定的场所。原告若去被告被监禁地的法院起诉,会面临诸多不便。因此,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这些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规定,都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司法程序能够更加公平、高效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