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有哪些新的变化?


偷税罪这一罪名如今已被逃税罪所取代,这一转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而来。在2009年2月28日该修正案通过并施行后,偷税罪就正式退出了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逃税罪。这一改变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侧重打击到更加注重引导纳税义务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转变。 从定义上看,过去的偷税罪强调的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而逃税罪则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相比之下,逃税罪的表述更加概括和宽泛,将更多具有逃税本质的行为纳入其中。 在量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通常由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确定。 逃税罪还有一个重要的出罪机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主动纠正逃税行为。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密切关注这些法律变化,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要准确记录收支情况,及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而触犯逃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