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长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肇事方需要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人在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像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等都包含在内,按实际支出计算,凭借票据来赔偿。 误工费方面,由于受害人身体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合法收入减少。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护理费是照顾受害人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100元左右。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在长沙一般是50元每天 。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乘以10%(10级伤残系数)后再乘20年(如果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话,就按5年来计算)。 营养费一般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通常为一千至五千元。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在500元至一定金额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扶养人人数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5000元到80000元这个范围,不过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且不超过10万元。 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对各项赔偿做了详细规定。 相关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