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处罚是什么?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特点和处罚。 首先是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从犯罪主体来看,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到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政府部门中主管拆迁的官员、基层组织里参与拆迁事务的干部等。他们手中掌握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权力,如土地丈量、补偿款发放等。 在犯罪手段方面,具有多样性。常见的手段有虚报土地面积或者地上附着物数量,以此骗取更多的补偿款;或者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与评估机构勾结,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从中谋取私利;还有的通过违规操作,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拆迁补偿范围,非法获取补偿。 从犯罪后果来讲,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国家的财政资金遭受损失,原本用于合理拆迁和安置的资金被非法侵占;另一方面,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可能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影响其生活和生产。同时,这类犯罪还会引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接下来看看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罪名和处罚。 如果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若是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