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有哪些创新之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规定方面有诸多创新,这些创新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以往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间较长,这会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能让当事人更快地得到裁决结果,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 其次,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对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小或者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一创新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劳动者可以更快地实现自己的权益。 再者,明确了仲裁不收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劳动争议仲裁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此外,还强化了证据规则。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对自己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因为在劳动争议中,很多证据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难以获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规定的创新,从多个方面优化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更好地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促进了劳动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