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地产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构成合同条款的条件有哪些?
最近在看房子,发现不少楼盘的广告天花乱坠。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算房地产虚假广告呀?还有,如果广告里说的内容没写进合同,在什么条件下这些广告内容能成为合同条款呢?就是想了解这方面知识,避免买房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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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广告,简单来说,就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广告,以此来欺骗购房者 。比如在售楼广告里,开发商对小区的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进行美好描述,但实际收房时却相差甚远。 虚假广告构成合同条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首先广告里对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得具体确定,不能含糊不清。比如不能只说有学校,但不说明学校的性质、规模等关键信息。其次,这些说明和允诺要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比如因为宣传有优质学区,使得房屋价格比周边没有学区的房子明显要高,那这个学区的允诺就属于有重大影响。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也从侧面反映,如果广告明示事项未在合同约定,后续可能出现问题就容易引发纠纷。总之,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甄别广告内容,对于重要事项最好明确写进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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