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有什么特点?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在法律上有着独特的规定和特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遗赠抚养协议的特点。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双务性。这意味着协议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具体来说,抚养人有责任按照协议的约定,对遗赠人进行生养死葬,这包括在遗赠人生前提供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支持等,在遗赠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葬事宜。而遗赠人则需要在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按照协议的规定遗赠给抚养人。例如,老张和小李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小李负责老张的日常生活起居和医疗费用等,老张去世后,他名下的房产就归小李所有。这体现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其次,它具有有偿性。抚养人付出了生养死葬的代价,就有权获得遗赠人的财产。这种有偿性不同于买卖关系中的等价交换,但也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抚养人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来照顾遗赠人,作为回报,获得遗赠人的财产。这与赠与行为不同,赠与是无偿的,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有一定的对价关系。 再者,遗赠抚养协议具有诺成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也就是说,当遗赠人和抚养人就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协议就生效了。双方都要受到协议的约束,不能随意反悔。 最后,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重视和保护,优先保障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遗赠抚养协议的这些特点,对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特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