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行政强制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程序一般如下:首先,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这些都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的步骤。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程序一般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总之,行政强制的程序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了解并遵循这些程序,以保障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