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合作作品具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保护的合作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创作合意性。这意味着合作作者之间要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愿和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大家都得是真心实意地想要一起完成这个作品,而不是一方被强迫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其中。比如甲乙两人商量好一起创作一本小说,他们对小说的主题、情节、创作方向等都有共同的想法和规划,这就体现了创作合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对创作合意进行单独条文规定,但从合作作品的定义来看,合意是合作创作的基础。 其次是创作行为的共同性。合作作者都要为作品的完成付出实质性的创作行为。这里的创作行为不是简单的帮忙或者辅助,而是对作品的内容、表达等方面有直接的、重要的贡献。例如在上述创作小说的例子中,甲负责构思故事情节,乙负责编写文字内容,他们的行为都对小说的最终呈现起到了关键作用,这就是创作行为的共同性。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就强调了只有参与实质性创作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 再者是成果单一性。合作作品最终呈现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后会影响其价值的整体。就像一幅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大型壁画,虽然可能每个人负责不同的部分,但从整体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艺术作品,不能随意把各部分拆开,否则就会破坏它的艺术价值和完整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最后是权利的共有性。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这意味着在作品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等方面,都需要合作作者共同协商决定。比如合作作品被出版发行获得了版税收入,这笔收入应该由合作作者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也是《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性的具体规定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