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试用期生病了,结果单位说要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我也还想继续在这工作,就想了解下,从法律上来说,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权力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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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一定的考察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涉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时,如果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患病时,仅仅以患病为由,在没有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病,单位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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