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具有哪些特征?
最近对胁从犯的情况有些疑惑。想知道在具体的法律判定中,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是胁从犯,他们都有哪些明显的特征呢?是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亦或是其他方面来界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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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里的主犯和从犯,主观上都是自觉自愿参与犯罪,处于主动地位。但胁从犯不同,他们原本没有犯罪想法,是因为遭受他人威胁强迫,为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伤害或不利,才不得不实施犯罪。比如有人威胁要伤害其家人,行为人出于恐惧被迫参与犯罪。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犯罪,参与犯罪违背了其意愿,具有消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体现了胁从犯被胁迫这一特性。 其次,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是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次递减。胁从犯之所以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因为被胁迫,更在于其在共同犯罪里作用较小。 另外,胁从犯的认定需要同时考量这两个特征。即不仅要确定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受到他人胁迫,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只有当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从犯时,才能认定为胁从犯。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不宜认定为胁从犯。比如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此时其行为不能体现主观意志,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胁从犯一说;还有先是被迫参加,后来变得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以及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都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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