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有什么特点?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首先,合同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有所不同。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因租客自身原因造成房屋部分损坏,房东免除一定赔偿责任,这就是通过双方约定确定的免责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为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免责条款具有预先性。它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下来的,目的是为了预先分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通常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对于游客自行脱团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了双方对于风险的承担范围。 再者,合同免责条款具有明示性。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确的方式在合同中表达出来,让当事人清楚知晓。如果条款表述模糊,可能会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以引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就要求免责条款必须明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合同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这是其最核心的特点,即通过该条款可以免除或限制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不过,这种免责并非无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预先性、明示性和免责性等特点,但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