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有什么特点?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首先,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这意味着被判处管制的人不会像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人那样,被关押在特定的场所,而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例如,张三被判处管制,他依旧可以继续在自己的公司上班,和家人正常生活在一起。这种特点既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又尽可能减少了对犯罪分子正常生活的过度影响。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其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虽然被判处管制的人不被关押,但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等。这些限制措施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改造,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再者,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在管制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在期限届满后,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最后,管制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通过社区矫正,可以让犯罪分子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