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具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首先,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是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的,不能进行转让。而财产权,像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让渡给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就明确了著作权转让的范围是财产权。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一旦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就成为了新的著作权人,享有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例如,甲将自己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给乙,那么乙就拥有了该作品的发行权,甲不再享有这一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的主体从甲变成了乙。 再者,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作品载体是指承载作品的物质形式,如书籍、光盘等。著作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反之亦然。比如,您将自己绘画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但您仍然可以保留这幅画的原件,而受让人虽然获得了著作权,但并不一定拥有这幅画的实物。 另外,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最后,著作权转让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部分权利的转让,而不是全部权利的一次性转让。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不同的财产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著作权人可以将作品的出版权转让给一家出版社,同时将改编权转让给一家影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