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我国,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有不少法律依据。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子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这时买受人(也就是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也就是退房)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是会支持的。比如房子地基出现严重下沉,承重墙有大的裂缝,这些都属于主体结构问题。 第十三条提到,要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同样会得到支持。像房屋严重漏水,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居住,就符合这种情况。而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一般是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要是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都由开发商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要是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房屋,就属于违约,购房者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像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