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有哪些特点?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它有啥特点。我想知道在离婚诉讼里,这种损害赔偿和普通赔偿比起来,有啥特别的地方,是怎么规定的,能给我个说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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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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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即使一方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也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具有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主体和事由两个方面。从主体上看,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而赔偿义务主体则是离婚诉讼中过错方。例如,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存在重婚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男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从事由方面来说,损害赔偿的事由仅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超出这些法定事由,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离婚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是指通过赔偿,使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得到弥补。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那么过错方就需要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赔偿。惩罚性则是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过错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通过让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特定性、补偿性和惩罚性以及时效性等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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