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具有多方面独特的特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律制度和科学技术的联系非常紧密。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往往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相关。很多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都需要以科学技术为依据。例如,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设定,要依据环境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确定在一定环境容量下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我国《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这些标准就是基于科学研究制定的。这体现了环境法律制度要依靠科学技术来保障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综合性。环境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它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从法律领域来看,它融合了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内容。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可能会运用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手段,也会涉及到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赔偿。比如企业污染环境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既可能面临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也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同时,环境法律制度还和经济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等相互关联。 再者是社会公益性。环境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良好的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环境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众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这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另外是国际协调性。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很多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不是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的。所以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环境问题。通过国际合作,分享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技术,共同制定环境标准和规则,以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