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有哪些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发生污染或破坏,进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是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加害人往往是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和实力的企业或组织,它们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占据优势。而受害人则多为普通民众,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身份并不固定,可能随时发生转换。例如,某化工企业排放污水污染了周边居民的饮用水源,该化工企业就是加害人,周边居民则是受害人。但如果另一家企业在其他地区造成类似的环境问题,那么角色就会发生变化。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处理这类侵权纠纷时,充分考虑到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原因行为的价值性与复杂性。环境民事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工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社会价值。然而,这些行为在产生积极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且,环境侵权的原因往往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复杂性。比如,雾霾的形成可能与工业废气排放、汽车尾气、燃煤取暖等多种因素有关,很难准确判断每个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具体影响程度。《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者是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与潜伏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不仅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可逆转的破坏。而且,环境损害的发生通常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从侵权行为发生到损害结果显现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例如,某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会导致人体出现疾病。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加害人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损害结果在一段时间后才显现出来。 最后是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和认定困难性。由于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往往不那么直接和明显,加上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例如,某种疾病的发生可能与多种环境因素有关,很难确定是哪种具体的污染物质导致了该疾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情况下,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总之,环境民事侵权具有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的特点。在处理环境民事侵权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