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连带责任有哪些特征?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我不太清楚这种连带责任具体有啥特征,比如我要承担哪些额外的责任,和一般保证有啥不一样,会不会一直担责等,想了解下保证人连带责任的特征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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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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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特征。 首先,连带责任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从属于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主合同的存在是保证合同存在的前提,如果主合同不存在或者被认定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甲和乙的借款合同因为违法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丙的保证责任也将不复存在。 其次,连带责任具有补充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不还钱时,乙可以先找甲要钱,如果甲确实没有能力偿还,乙就可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再者,连带责任具有连带性。这是连带责任保证最显著的特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甲、乙、丙三人,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乙到期不还钱时,甲可以直接找丙要求还钱,丙不能以甲应先找乙为由拒绝。丙替乙还了钱后,丙就可以向乙追偿。 最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和乙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约定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如果一年借款期限到了,乙没还钱,而甲在这三个月内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综上所述,保证人连带责任具有从属性、补充性、连带性以及保证期间的限制等特征。了解这些特征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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