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构成特征?

我想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最近听说有人因为这个罪名被抓了,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哪些构成特征呢?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认定犯了这个罪,这些构成特征是如何界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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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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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特征。 首先是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简单来说,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等单位,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包含单位犯罪的情形。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有意识地去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意外。如果是因为对相关金融规定不了解而造成类似行为,可能不构成此罪。 再者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国家对金融行业有严格的监管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破坏这种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就好比一个有序的市场,如果有人随意打乱规则,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要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遵守国家金融法规,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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