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我买了份保险,拿到合同后,对里面的条款不太明白。想知道保险合同和普通合同比,有啥特别的地方。像保险责任、理赔条件这些,在保险合同里有啥不一样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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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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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是射幸性。射幸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陌生,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交了保费,能不能获得赔偿是不确定的。比如买了一份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就不会获得赔偿;但一旦发生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就能得到相应的赔付。这和我们平时的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中,交钱就能拿到对应的商品,结果是确定的。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用射幸性来表述,但保险合同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其次是最大诚信性。保险合同要求双方都要秉持最大的诚信。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在健康险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些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再者是附和性。附和性也叫格式性,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投保人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少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虽然投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但《保险法》也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制。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还有诺成性。诺成性是指保险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不需要等到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或者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才成立。一般来说,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最后是双务有偿性。双务性是指保险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偿性则是指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是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的。这种双务有偿的特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等价交换原则。《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这些特点是由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签订保险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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