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有哪些特点?

我打算买份保险,想了解下保险合同订立程序方面的事儿。比如它和普通合同订立程序比起来有啥不一样,在订立过程中会不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者特点,好让我心里有底,避免之后出问题,所以想问问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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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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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保险活动,保障自身权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首先,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具有要约和承诺的阶段性。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审核,如果同意承保,就会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这一行为即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法律条文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往往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自己的情况通常更为了解,而保险人则主要依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风险和决定是否承保。因此,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强调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以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再者,保险合同订立程序通常有格式条款的使用。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最后,保险合同订立程序还具有射幸性。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可能获得远远超过保险费的赔偿,也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 总之,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具有要约承诺阶段性、信息不对称性、格式条款使用以及射幸性等特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要充分了解这些特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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