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的解释意见是怎样的?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的解释意见主要是对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两高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哪些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进行了列举。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两高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也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了具体的界定。比如,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会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经营罪不仅要考虑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不同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也有所不同,这些标准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总之,两高的解释意见为准确认定和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