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件被检察院驳回三次会怎样?

我的案件已经被检察院驳回三次了,我不太清楚接下来会有什么样的走向。是会继续侦查,还是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呢?我心里特别没底,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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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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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被检察院驳回三次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检察院驳回案件通常指的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在证据等方面存在不足,要求他们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从法律规定层面,补充侦查最多就是两次。 那如果出现所谓“被检察院驳回三次”的情况,这里可能存在误解。一种可能是,在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又自行进行了一些证据收集等工作再次移送,而检察院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还不充分,就不应再继续退回补充侦查,而是要做出不起诉决定了。 另一种情况可能是,该案件不是简单的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为其他一些问题,比如管辖权问题等,检察院多次将案件退回。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侦查机关继续移送,而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还是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处理,要么作出不起诉决定,要么在符合起诉条件时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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