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局该怎么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案子到检察院后被两次退回公安局了。我不太清楚这之后会怎么发展,是就这么结束了,还是会有别的处理方式啊?我很担心后续的情况,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局的情况是怎么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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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处理,专业术语叫做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后,公安局会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被称为存疑不起诉,意味着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起诉。 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充足,检察院会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局后,案件的走向主要取决于补充侦查的结果,是证据充足进而起诉,还是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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