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件退回公安局后又倒回检察院是怎么回事?

我有个涉及案件的事儿,之前听说案件被退回公安局了,结果现在又回到检察院了。我不太明白这中间是怎么操作的,也不知道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想了解下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流程是啥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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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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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案件退回公安局后又回到检察院,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程序。 补充侦查,简单来说,就是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的某些事实还不清楚,证据也不充足,这时就可以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他们进一步去调查、补充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当案件被退回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会针对检察院指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比如,可能会重新询问证人、收集新的物证等。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后,案件会再次被移送到检察院。 检察院再次收到案件后,会重新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此时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检察院就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退回补充侦查又回到检察院的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让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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