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的特点有哪些?


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工作时间制度,它与我们常见的标准工时制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定时工时制的特点。 首先,工作时间不固定是不定时工时制最显著的特点。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一般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而不定时工时制不受这种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者可能在某一天工作时间很长,也可能在另一天工作时间很短,甚至没有工作任务。例如,一些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往往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安排来确定,可能随时需要处理紧急事务,工作时间难以按照标准工时来衡量。 其次,休息休假方式特殊。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无法像标准工时制劳动者那样享受固定的双休或法定节假日休息。不过,用人单位也需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再者,加班认定与补偿不同。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一般会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在不定时工时制中,通常不存在加班的概念。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 最后,适用范围有限。不定时工时制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业和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