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保全有哪些特征?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以下详细介绍其特征: 首先,诉讼证据保全具有紧迫性。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证据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面临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例如,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可能不久于人世,若不及时对其证言进行保全,等到证人去世,其证言就无法再获取;或者物证可能因自然原因而损坏、变质,像易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物品就可能失去证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紧迫性这一特征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在证据面临危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其次,诉讼证据保全具有预防性。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预先防范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在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取得之后的补救手段。比如,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可能会销毁相关的侵权产品或生产设备等证据,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就可以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将相关证据固定下来。这样即使日后侵权方试图销毁证据,也不影响已经被保全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 再者,诉讼证据保全具有依附性。它通常依附于具体的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且该申请要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相关联。也就是说,证据保全是为了满足当前诉讼的需要,是为了保证该诉讼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即便如此,诉前证据保全最终也是为了后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依然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另外,诉讼证据保全具有强制性。一旦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就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如果有人阻碍证据保全工作的进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证据保全措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最后,诉讼证据保全具有专业性。在实施证据保全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采取的保全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进行保全;对于物证,可能需要进行查封、扣押、鉴定等操作;对于证人证言,通常采用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这些操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以确保保全的证据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