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借款合同是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意味着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是货币,而不是其他实物。货币具有可替代性和通用性,这使得借款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里明确了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借款,通常表现为货币形式。
其次,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借款人在获得借款后,通常需要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当然,也存在无偿借款的情况,即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体现了法律对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的规范。
再者,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息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另外,借款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对 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合同具有明确的期限性。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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