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离婚协议有什么特征?


婚内离婚协议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 首先是身份关联性。婚内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它不仅仅是财产关系的约定,还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一般合同主要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易或其他民事行为而订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主要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离婚协议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体现了离婚协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紧密相连的特点。 其次是附条件性。婚内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未判决离婚之前,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项,但之后并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离婚协议才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再者是强烈的要式性。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协议,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离婚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确保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保障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内容的复合性也很重要。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多个方面,既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这些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比如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到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因素;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也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问题,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这种复合性使得离婚协议的内容更加复杂,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 最后是自愿性与公平性。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同时,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利,另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协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协议自愿性和公平性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