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特征是什么?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特征。 首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依附于主债权。没有主债权,就不会有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要求甲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在这个例子中,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就是主债权,而房产抵押形成的抵押权则是从属于该主债权的。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抵押权也随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这一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即使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抵押权仍然及于全部抵押物。比如,甲以其拥有的两块土地为乙的债权提供抵押,后来甲将其中一块土地转让给丙,乙的抵押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仍然对两块土地都享有抵押权。另一方面,债权的各部都受到抵押物全部的担保。债权部分受偿时,抵押权人仍可就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例如,甲欠乙100万元,以其价值150万元的房产抵押。当甲偿还了50万元后,乙的抵押权仍然及于整个房产,而不是仅及于房产价值的一半。 再者,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例如,甲以其汽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后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保险公司给予了一笔保险金。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可以及于这笔保险金,乙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甲同时欠乙和丙的钱,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定了抵押权。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就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价款才用于偿还丙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这些特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