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进公司是否有试用期?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后来离职了。现在我又重新回到这家公司上班,公司说要给我设置试用期。我不太明白,我都在这公司工作过,这次回来还要试用期吗?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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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二次进公司是否有试用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可以进一步确定是否适合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对于“第二次进公司”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劳动者离开公司后间隔时间不长,且岗位、工作内容等没有实质性变化,从法律规定的原意来讲,不应该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已经有过之前的工作经历,双方对彼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再次约定试用期就违背了“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但如果劳动者离开公司很长时间,公司的经营状况、岗位要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劳动者从事的是全新的岗位,工作内容与之前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但有些观点认为,从合理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新岗位的角度出发,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过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所以,第二次进公司是否有试用期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不合理,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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