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特征是什么?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抵押的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的从属性意味着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从属于主债权。也就是说,抵押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比如,甲向乙借款,为了保证乙的债权能够实现,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如果甲和乙之间根本没有借款这个主债权,那么抵押也就不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抵押的从属性特征。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的不可分性体现在,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由抵押物的全部来担保。简单来讲,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抵押物的担保效力依然及于剩余债权;同样,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例如,甲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抵押给乙,担保80万的债权。当甲偿还了40万的债务后,乙依然可以就剩余的40万债权对整个房产行使抵押权。这体现了抵押的不可分性,它保障了债权人在债权未完全实现时,能够对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保险公司支付了一笔保险金。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这笔保险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定为抵押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即使抵押物发生了物理形态的变化,抵押权人依然能够通过物上代位性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抵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例如,甲公司同时欠乙和丙的钱,甲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了乙。当甲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就该厂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丙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在受偿顺序上的优先地位,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抵押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共同构成了抵押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