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责任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会让其承担责任。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家化工企业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周边渔民的渔业受到损失。渔民不需要证明化工企业在排放废水时是故意或者有疏忽,只要能证明企业排放废水的行为、自己受到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企业就可能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要求侵权人必须有过错。 其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通常是由受害人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例如,一个地区居民出现了某种群体性疾病,怀疑是附近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所致。此时,工厂需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与居民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通常是由受害人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例如,一个地区居民出现了某种群体性疾病,怀疑是附近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所致。此时,工厂需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与居民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通常是由受害人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例如,一个地区居民出现了某种群体性疾病,怀疑是附近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所致。此时,工厂需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与居民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加害人要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再次,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在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法定情形下,污染者才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例如,如果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厂的环保设施损坏,从而造成污染物泄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工厂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那么工厂可能会被减轻责任。但这种不可抗力情形必须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同时,如果受害人是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比如为了获取赔偿故意进入污染区域并受到损害,那么污染者可以不承担责任。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环境的维护。环境污染往往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无过错责任原则降低了受害人的维权门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从而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企业等污染者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平衡污染者和受害人的利益、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