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的特性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质押相关的业务,但不太清楚质押有哪些特性。我想知道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什么独特的地方,这些特性会对我在质押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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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特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来详细介绍质押的特性。 首先是从属性。质押的从属性意味着质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与主债权紧密相连,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质押合同也会随之无效。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丙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不可分性。质押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这意味着,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质权人仍然可以对质押物的全部行使质权;反之,质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比如,甲以一批货物为乙的50万元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当甲偿还了20万元债务后,乙仍然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质权,直至债权全部得到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质押的不可分性。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质押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质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后该房屋因地震毁损,甲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乙有权就该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质押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核心特性之一。比如,甲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为乙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当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乙银行有权就该股权的变价款优先于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综上所述,质押的这些特性共同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质押行为的实施。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了解质押的特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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