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听说有个先合同义务。我不太明白这个先合同义务到底有啥特点,它对我签合同有啥影响呢?我就想知道先合同义务具体有哪些特征,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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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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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先合同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这种法定性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其实就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的体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其次,先合同义务具有附随性。它并非独立存在的义务,而是随着合同的订立过程而产生的。它依附于合同的订立行为,在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合同磋商阶段,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能隐瞒重要信息。一旦合同成立,先合同义务就会消失,转变为合同义务。 再者,先合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这体现在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交易背景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不同的合同,先合同义务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在一些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技术信息披露义务;而在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中,义务可能相对简单,主要是关于商品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的告知义务。 另外,先合同义务具有先在性。它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为合同的顺利订立和履行做准备的。在这个阶段,当事人虽然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已经进入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先合同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后,先合同义务具有诚信性。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地进行交易。这是先合同义务的核心要求,贯穿于整个合同订立过程。当事人要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欺诈、胁迫对方,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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