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我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但不太清楚它和其他合同比起来有啥特别的地方。我想知道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具体是怎样的,这些特征会对我在这份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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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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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额外获利。这就像你家房子因火灾受损,保险公司会根据房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赔偿超出房子价值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规定就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则。 其次是射幸性。射幸性意味着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是否会发生保险事故以及何时发生是不确定的。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远远超过保险费的赔偿;反之,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则只支付了保险费而没有获得赔偿。这就如同购买彩票,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过,这种射幸性是基于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合同的正常特性。 再者是附合性。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好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一般没有与保险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就像我们去商场买商品,商家已经定好了价格和规则,我们只能按照商家的要求来。当然,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也对保险人的条款拟定和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财产保险合同还具有要式性。要式性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表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期限性。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有明确的保险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份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只有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期限的规定有助于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时间界限。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框架,对于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活动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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