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有哪些特征?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特征。 首先,审查起诉具有法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审查起诉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而不能自行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其次,审查起诉具有全面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等进行全面审查。既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还要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例如在一个复杂的诈骗案件中,检察院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手段等主要犯罪事实,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以及被害人是否遭受了经济损失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 再者,审查起诉具有监督性。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另外,审查起诉具有程序性。审查起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内容到作出决定等都有明确的流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这一系列程序规定确保了审查起诉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审查起诉具有决定性。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最终要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