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名合伙有哪些特征?

我跟朋友搞了个隐名合伙的生意,我投钱但不参与经营。可我不太清楚隐名合伙到底有啥特征,这种合作方式在法律上有啥特殊规定,会不会有啥风险,想了解一下隐名合伙具体特征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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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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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隐名合伙的特征。 首先,隐名合伙的主体由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构成。隐名合伙人就是出钱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而出名营业人则是负责实际经营的一方。比如,张三出资给李四的店铺,但张三不参与店铺的日常运营,李四负责店铺的所有经营事务,这里张三就是隐名合伙人,李四就是出名营业人。 其次,隐名合伙的出资方式具有特殊性。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不能以劳务、信用等出资。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劳务和信用难以衡量其在经营中的作用。例如,隐名合伙人只能拿出钱或者实物等作为投资,而不能说以自己的劳务能力作为出资。 再者,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虽然对合伙事务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仍以上述店铺为例,张三虽然可以了解店铺的经营情况,但不能直接决定店铺进什么货、定什么价格等经营决策。 然后,隐名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隐名合伙人只需要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合伙债务。比如张三出资10万元给李四的店铺,若店铺亏损了20万元,张三最多只损失自己出资的10万元。 最后,隐名合伙具有一定的保密性。隐名合伙人的身份通常不对外公开,第三人一般只知道出名营业人,而不知道隐名合伙人的存在。这对于隐名合伙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隐私和商业秘密。 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隐名合伙特征的协议,一般会按照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隐名合伙协议也应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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