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有哪些特征?


股东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是股东。一般情况下,是公司的股东来提起这个诉讼。但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随意提起,通常要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要求。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是为了股东自身的直接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在诉讼中代表的是公司去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一旦胜诉,获得的赔偿通常是归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个人。 再次,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能够正常地以自己的名义去追究侵害人的责任,那就不会有股东派生诉讼。但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公司的控制者不愿意让公司起诉,导致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就代位公司来提起诉讼。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具有前置程序要求。也就是说,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公司的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他们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股东派生诉讼的这些特征,对于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它为股东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无法正常维权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