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有哪些特征?
我是一名医学生,最近在学习医疗事故罪相关知识,对它构成的特征不太理解。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疗事故罪构成的特征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特征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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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构成的特征。 首先是主体特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也涵盖药剂人员、麻醉人员等。例如,在一家医院中,负责为患者开药的药剂师就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该罪针对的就是医务人员的特定犯罪行为。 其次是主观方面特征,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本应仔细核对手术部位,却因疏忽没有核对,导致手术失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者是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行业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也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最后是客观方面特征,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等。只有同时满足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例如,医生违反手术操作规程,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就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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