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我在医院工作,最近听说了医疗事故罪。我想了解下,这个罪的客观要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很担心在工作中会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出现问题,所以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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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客观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务人员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等。例如,医生不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就盲目下诊断,护士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输液等,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其次,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如果虽然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最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是由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也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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