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什么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诉讼时效的特征: 法定性: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或改变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诉讼时效的长短或者取消诉讼时效的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防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强制性: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它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需要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也会依据职权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这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获得时效利益,即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这是因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法律认为其对自己的权利不够重视,所以给予义务人一定的保护。但是,这种时效利益是相对的,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那么就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只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请求卖方交付货物的权利,或者卖方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都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一些其他的权利,如形成权、支配权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期间具有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