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好比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法院也有各自负责审理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管辖方式。首先是级别管辖,它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这主要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这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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