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存在是为了合理分配法院的案件审理任务,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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