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要打民事官司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首先,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通常就要到李四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有特殊的管辖规定。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因为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既可以到乙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还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丙在A地被丁侵权了,丙既可以在A地法院起诉丁,也可以到丁住所地法院起诉。 另外,协议管辖也是允许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