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起诉离婚,但不清楚该去哪个法院。我和对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现在居住的地方也不同,想知道婚姻案件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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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婚姻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要打婚姻官司,通常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到该地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规定都是为了在不同情况下更合理地确定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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