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特殊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打算起诉离婚,但听说婚姻案件在管辖方面有特殊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和对方的情况有点复杂,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我的离婚案子,想了解下婚姻案件特殊管辖的具体情形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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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案件中,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域。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形如下: 一是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比如一方长期在国外生活,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 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例如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音信全无,另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被监禁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像一方因犯罪被关押在监狱,另一方起诉离婚就可能适用此条。 四是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是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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